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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03月28日 08:52  点击:[]

三峡大发〔201722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三峡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71020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020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

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照“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的原则,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项目建设的规划、评审、检查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综合管理归口发展规划处,统筹做好项目储备、文件汇编、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协助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资金预算上报审批、预算执行、经费控制、项目文件报送,并做好配套资金下达;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大型专用同类设备核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核与上报审批。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跟踪管理等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第六条 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所属单位负有建设、督促、监管等主要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完成项目建设的,由项目所属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发展规划处及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报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六个方面内容。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学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学科建设

1.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2.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电子文献购置费、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等。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

1.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2.开支范围: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实验平台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等。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

1.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2.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教学软件购置费及基地建设所必须的环境条件改造费(环境改造费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等。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建设。

2.开支范围:修缮费、原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设计费、网络信息设备购置费,数据资料库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等。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

1.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2.开支范围:人员经费(专指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奖励费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配套经费、与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含国内外培训、交流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专家评审与申报工作。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项目由人事处负责。

第九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属单位要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的范围,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申报项目,要有所侧重、有所取舍、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第十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积极做好项目遴选与储备工作。凡符合学校内涵发展要求,论证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发展战略的项目,建议进入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学校按照省财政厅通知要求,组织编制建设规划(三年一期);

(二)年度项目申报程序

1.各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申报书(含大型专用设备论证材料、进口设备论证材料及同类设备核查报告)提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2.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将拟申报项目材料送发展规划处;

3.召开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校年度申报项目;

4.发展规划处汇编学校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文件,由财务处报送主管部门;

(三)省财政厅完成项目审批,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按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需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超过(含)100万元的,须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属于进口设备的同步提交进口设备论证材料。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学校新增资产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确保项目绩效,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满需要进行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进入项目实施单位实地验收等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第二十一条 学校验收结束后,接受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各项目所属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主要从项目建设进度及完成情况、建设目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总结。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按规定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材料。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考核小组进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绩效考核小组成员。绩效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特点,分类组织实施,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项目绩效考核奖惩的依据,奖惩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财务处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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