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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6年09月23日 11:11  点击:[]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年3月23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管理,增强房屋及基础设施维护维修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学校建(构)筑物的使用效能和寿命,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师生学习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地方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峡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三峡大学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工程专指学校各级预算资金(含专项资金、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各种维修、改造工程。包括校舍、道路、供水、供电、建筑设备、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的修缮改造工程。凡在学校办理工程结算的维修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行使维修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为便于工程实施,发展规划处可将部分维修工程的管理授权委托给后勤集团负责管理。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对维修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后勤集团对授权委托范围内的维修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构)筑物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维护维修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是本部门使用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用户单位。保卫处是消防、安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是防雷设施年检及电梯年检的管理单位,后勤集团是所承担服务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建(构)筑物及设施的管理单位。各单位都应履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报修职责。

第五条 学校监察处等部门按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对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再监督。

第二章立项、计划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动议维修工程项目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必须进行申报和审批。应急、抢修项目可先予以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七条 立项项目应符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学校维修工程计划分校本级年度房屋及基础设施维修计划、各专项工程计划、自筹资金计划。所有的维修改造工程在校内立项基础上由发展规划处按年度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总立项。

第八条 校本级年度房屋及基础设施维修计划校内立项。由发展规划处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结合学校建(构)筑物及设施使用实际情况,以及校内各单位维修申请,编制《校本级年度房屋及基础设施维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专项工程校内计划立项。各专项工程由发展规划处组织技术性和经济性论证后提出立项,按立项金额大小实行逐级审批。立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下,校长审批;20—100万元以内,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及以上,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 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维修工程校内立项。由申报单位提出计划,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可行后,列入年度总计划。立项经费10万元以上,需经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自筹资金立项的维修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将立项经费划转至学校自筹经费维修专项经费卡上,由发展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教室楼栋室内部分维修、运动场地零星维修、水电干网及公共区域照明日常维修由学校发展规划处委托后勤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后勤集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云锦、云霞小区等维修按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后勤集团负责维修范围内的需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维修改造的项目,由后勤集团申报,发展规划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涉及室外或影响建筑物外立面的维修改造项目需报发展规划处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三章招标、合同

第十四条 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公开招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三峡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应急工程、突发性工程及确有特殊原因应进行而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发展规划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可先予以实施,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可按分类,实行季度、年度招标,合同形式可按工程项目实施的时间段、空间位置、报修顺序、专业、合同总价款等情况,分别采用合同的各种形式签订,并按相对应的审批程序进行合同审批。

第四章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组应组织现场勘查,制订施工方案。如需进行专业设计的,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原建(构)筑物安全的,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或相应等级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同意。设计、咨询费从该项目经费中列支。非必须由专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可由发展规划处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八条 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的维修改造项目,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非必须的一般项目可视情况安排用户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专业人员代为行使监理部分职能(如质量、安全、进度、工程造价、材料审验、协调等单项或多项监理职责)。监理费从其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维修工程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全面负责工程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前,发展规划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严格履行工期约定。做好工程计量签证,尤其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隐蔽工程应及时会同学校审计处验收签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材料采购和进场应符合标准和规定,执行《工程主要材料管理暂行办法》。施工中旧材料的再利用必须经过发展规划处书面批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任务单和施工合同,在批准的工程概(预)算内组织施工。控制工程变更,杜绝不必要或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和项目内容追加确有必要时,应按工程变更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文明施工。施工中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场地显要位置设立施工公告,如有必要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若施工中需要搭建临时设施,需要对绿地、道路进行开挖,需要临时停水、停电或对其它公共设施有可能造成损坏的,应提前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完成后应予以清理和恢复。

第二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对在学校内进行维修施工的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管。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监理单位、用户单位、监督单位代表,根据《三峡大学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共同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评价,并将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正式报告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委托后勤集团管理的维修工程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

第五章竣工验收、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十日内,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及验收所需全部资料。项目组审核资料后组织验收。招标项目校内合同验收由发展规划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用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涉及资产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参加、涉及消防和安防的保卫处参加)验收工作;校内立项一般维修非招标项目验收由发展规划处、审计处、用户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其他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用户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竣工验收中查出的问题,应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进行复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按季度在部门联席会通报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管理信息。后勤集团负责授权管理的维修项目及施工单位合同履行管理信息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维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范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满后,经用户单位、发展规划处复验合格退还质量保修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的,由发展规划处另行安排,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档案收集整理从工程立项开始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竣工资料。项目组将资料一并整理后移交给档案员。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档案员根据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维修工程,在竣工3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在竣工60天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展规划处收到合格竣工结算资料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所有维修工程进行审计。审计处在接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3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未经审计的维修工程不得办理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后由项目负责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值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程一般无预付款。工程施工期间,发展规划处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建(构)筑物内建筑设备维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后勤集团、资产管理公司、仁和医院自筹经费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十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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