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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6年09月23日 11:11  点击:[]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6年3月23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323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进行的基本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所有基建活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实施的总原则,实行开放、公平、规范管理,保障各项基本建设活动高效、有序、安全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或专项资金、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各种基础类固定资产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及修缮项目,包括校舍、道路、管道、线路、安装、装饰装修、景观绿化等等。基本建设管理是指从申请论证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质保期管理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统筹单位,主要负责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论证,立项,组织校内各类基本建设实施、管理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主要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实验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基本建设相关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上报省厅审批;财务处主要负责校级基本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和财务决算;审计处主要负责工程预(结)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代表学校委托社会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保卫处参与消防、安防系统方案审核及使用监管;档案馆负责基本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

第五条学校监察处等有关部门按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再监督。学校实行基本建设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发展规划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为基本组成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六条基本建设原则上应遵循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结(决)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计划

第七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论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学校及政府立项;立项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立项批准的标准、规模等要求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项目立项的规模。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必须进行申报。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申报项目性质,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及学校资金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论证,根据申报项目金额大小分层次决策。立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下,校长审批;20—100万元以内,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及以上,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校本级年度“房屋及基础设施维修费”列支维修工程项目:校内各单位每年根据安排向发展规划处提出申请,发展规划处汇总,并组织踏勘现场,提出维修改造方案和经费预算,形成年度维修实施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年度维修实施计划如需调整,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维修专项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组织论证,学校立项后,按立项批准的标准及实施时间组织实施,财务处按立项批准的项目明细进行预算管理。

其它自筹资金列支维修工程项目:由申请单位列明维修改造的原因、要求、内容、资金渠道等,报发展规划处审核同意后实施;涉及房屋功能改变的,需经房屋功能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费超过10万以上项目需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三章设计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应根据学校总体现状及现场踏勘情况综合进行。重大项目应进行设计比选,以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临时性项目、维修工程非必须由专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发展规划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坚持适用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完成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展规划处组织各相关单位对设计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工程造价等进行会审,以此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后按规定报送审批,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如确需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学校立项经费内,工程变更由发展规划处组织,按具体规定核定完成后实施。

2.在学校立项经费外,工程变更由发展规划处提交书面报告,按预算批准程序、进行论证、审批。批准后,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

3.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发展规划处视不同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提交书面报告,按审批程序提交学校决策。批准后,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

4.工程变更过程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章招标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更好地发挥基建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基本建设招标工作。基建、维修、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均应填写《三峡大学采购项目审批表》,实行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不使用学校资金的对外合作项目,其采购与招标事宜,由学校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部门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协调和处理。

第五章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包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委托、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

第二十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合同谈判中,若发现中标候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其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或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的,则按评标委员会排序选择其它中标候选单位,依此类推。

第二十一条合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稿后,采用会审会签制,由会审会签单位共同负责。参加会审会签单位为:项目承办单位、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共同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为履行合同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包括廉政、保修等约定。

第六章施工

第二十四条由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实施具体情况,或由委托的后勤集团)负责组织施工管理,并代表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并监管合同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做好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规划处负责协调落实配套设备和家具的进场安装时间和安装条件,保证配套设备和家具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在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展规划处负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控制和合同、信息的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审计处负责项目工程的跟踪审计。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项目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协调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按第四章《招标》的规定组织供货。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展规划处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管理权。

第二十九条施工前,发展规划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标准。确需改变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隐蔽工程须经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 在合同价款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由承办单位按发展规划处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合同价款范围的工程变更。如确需变更,需事前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办理

“采购项目增加投资”审批后办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期间,发展规划处应负责监督指导各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避免噪音污染,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并做到工完场清;施工单位应遵守学校用水、用电规定,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受干扰。

第七章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发展规划处提出工程竣工申请及验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发展规划处审核资料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验收分为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和校内合同完工验收。政府部门竣工验收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招标项目校内合同完工验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招标的项目验收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用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涉及资产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参加、涉及消防和安防的保卫处参加);非招标项目验收由发展规划处、审计处、用户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其他项目由发展规划处、用户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配套设备和家具验收按学校文件进行。

第三十四条验收中发现的施工问题,发展规划处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次检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各项专项验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申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和行业规定的保修要求进行保修。

第八章结算、决算与审计

第三十七条发展规划处应根据学校建设总体要求,做好基建投资计划,严格执行基建合同,控制建设成本。财务处要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健全财务制度,管好基建财务,完善财务手续。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计算程序规范、编制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并经该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结算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展规划处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发展规划处在正式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后,按规定组织竣工结算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处应对报审的结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完整的审计,出具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学校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校属各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均应统一接受审计,发展规划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工程财务决算。财务处根据工程项目审计意见书,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发展规划处可根据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时,发展规划处应对工程进度款逐笔核对,并按合同规定留置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办理工程质保验收手续后,财务处方可支付。

第九章档案

第四十二条发展规划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工程施工及验收、竣工结算阶段各程序的文件及图纸资料,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招标、合同签订阶段各程序的文件及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归档。

第四十三条现场施工中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竣工验收单等必须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经该项目负责人签证,逐一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全部档案。并确保归档材料完整、准确和真实有效。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合做好基建维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未经档案材料验收的不能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产权归三峡大学所有的合作建设项目依据各项目合同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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