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
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15年6月3日
附件:
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提出申购。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报湖北省财政厅网络备案。学校按《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指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省、市或学校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不使用学校资金的对外合作项目,其采购与招标事宜,由学校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部门依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协调和处理。
后勤集团学校预算的后勤保障经费以外的各项经费的采购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和实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采购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和实施。科技学院采购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和实施,也可以委托三峡大学代为组织和实施。仁和医院采购工作由仁和医院自行组织和实施,接受三峡大学监督和管理。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应建立和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审计、发展规划、实验室与资产、后勤、采购与招标等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学校办公会议确定;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采购见证专家组”成员;
(六)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四)派出采购人代表配合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五)安排采购项目主办人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六)负责政府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事宜;
(七)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采购见证专家组”和“供应商信息库”;
(八)检查指导各承办单位的采购工作;
(九)负责本处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完成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见证专家组,见证专家组由财务管理、经济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副组长由见证专家推举产生。见证专家和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见证专家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协助制定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见证全校各单位的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三)对不规范采购行为有权及时提醒并要求改正,对不规范采购行为所形成的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回复;
(四)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咨询;
(五)负责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派出项目见证专家。
见证专家实行项目负责制,主要职责有:
(一)见证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的确定;
(二)见证采购与招标信息的发布;
(三)见证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定;
(四)见证供应商和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五)见证抽取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六)见证采购与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七)见证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完成学校采购见证专家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约请见证专家,并参照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向见证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预算控制部门是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切分到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为承办单位。实验室与资产处负责机关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采购项目审批工作,获批的机关部门即为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信息技术中心为网络和信息化建设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图书馆为图书、期刊和数字出版物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发展规划处为学校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后勤集团为学校预算拨付的后勤保障经费(含维修经费)及后勤集团配套经费的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制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申报;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代表学校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
(四)选派1名代表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工作,负责提出采购清单、技术要求、评标办法和招标期间的技术释疑,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在合同上签字;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参与或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六)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七)接待相关部门对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指定1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采购分管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本单位的采购工作,执行已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
(二)牵头承办本单位的采购业务。
(三)指定兼职采购员协助自己做好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四)每个采购项目选派1名采购人代表,负责编制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申报采购项目,组织或参与采购活动,组织或参与合同签订,负责履行合同,协调各方关系,参与或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承办单位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承办单位代表可根据项目需要参加。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三)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四)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1个月)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学校采购限额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制订的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由承办单位负责按以下方式采购:
(一)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等设备单台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按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目录以外的在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竞价网采购;
(二)教学、科研、实验耗材,图书、教材及数字出版物、办公用品等大宗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应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选定的协议供应商、大型超市或电商平台上采购;
(三)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等工程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选定的协议供应商中确定;
(四)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选定的协议供应商中确定;
(五)科技人员在城区外开展科研项目购买物品和印刷服务可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打字、复印、出图、标牌印制等非常规印刷厂业务可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出差或应急的物品采购和印制服务,总额不超过500元可以不受协议供应商限制;
(六)无法从协议供应商购买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推荐特定的供应商,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学校协议供应商的范围。
第十六条货物类单台(件、套)、服务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协议供货、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是指学校在年度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或2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也可直接使用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
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已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或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的重大项目,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副组长审定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重大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二)未达到重大项目金额标准的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在见证专家见证下确定。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的一般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在见证专家见证下讨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四)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一般工程项目外,其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与项目承办单位在见证专家见证下讨论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政府采购项目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鄂财采发〔2013〕8号),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在政府采购网公示,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在网上发文申购。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采购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见证专家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原则;采购工作相关要求。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在三峡大学网站“招标信息”栏目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还需公示如下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组织资格预审与实地考察。如采购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在见证专家见证下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
(六)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询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见证专家见证下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成员。
(七)开标或谈判。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九)发布评标结果。评标结果产生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或在校园网、其他指定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
(十)合同洽谈。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合同洽谈。
(十一)审查与会签合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二)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共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在网上发文申购。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2.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组织实施。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安排采购项目主办人,承办单位指派采购人代表配合。
(三)采购方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仪器设备按市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目录以外的仪器设备在三峡大学仪器设备竞价网采购,其他采购项目按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约请见证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技术性要求不高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和承办单位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拟订招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拟订招标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包括招标方案的批复及其它政府审批文件。
2.招标技术要求,包括图纸审查合格书,经审核的施工图纸或装修方案等。
3.经审计的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
4.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二)组织工程项目协调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见证专家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招标方式、评标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四)组织投标人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对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采购项目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发售招标文件,经项目承办单位审核的技术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同时发放。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提交答疑文件,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答疑文件。
(七)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在见证专家见证下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八)开标。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开标。
(九)确定中标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合同洽谈。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承办单位、职能部门、见证专家及其它相关单位进行合同洽谈。
(十二)合同的审查与会签。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起草合同,组织合同的审查与会签。
(十三)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共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分别按以下四种情形办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或者学校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由采购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相关论证资料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1)预算金额在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应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附可行性论证报告;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设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附项目承办单位论证报告。
(2)其他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附经项目承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
2.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照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
3.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项目承办单位、见证专家与相关业务部门等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决定按单一来源程序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4.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1至4项情形之一的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重大项目,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5项规定情形、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完成,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再到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向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需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工程项目采购程序:
1.学校项目承办单位申报,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承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等在见证专家见证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按照单一来源或其他采购程序实施。
2.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的重大工程项目,还需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报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实施。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招标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按相关规范办理采购手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采购方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图书、教材、工程设计、监理、服务类等采购项目,可以采取协议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申请人在上年末或本年初提出申请,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确定协议供应商,协议供应商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为履行采购合同的责任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的,项目承办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在项目预算范围内,超过合同价款10%以内的,应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批;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的,应报主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发现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业,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根据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加强对承办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的检查。各单位应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检举。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受理、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采〔2014〕1号)同时废止。